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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时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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