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风景、艺术摄影)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不予登记的作品
①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③ 时事新闻。
④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⑤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⑥ 接近唯一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