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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一,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一是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命、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1)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实践中,著作权人要证明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难点所在。许多著作权人往往都因为无法证明其拥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而最终败诉。因此,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
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根据该规定,声音和可视性的要素构成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气味在我国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当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就规定气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我国的商家在这些国家申请声音和气味作为注册商标,也是可以的。
《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之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标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核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的商标。实际上我们通常说 商标,大都指的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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