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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申请有哪些常见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半年,我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322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364件。截至2020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5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811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682件。
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推进实施。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是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另外,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始于2011年,历时8年时间,于2020年7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欧洲理事会作出决定,授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该协定将保护中欧双方各100项地标产品,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使双方消费者都能使用货真价实的高品质商品。
这一系列表明地理标志不再只是热衷于申请而忽略保护。随着地理标志保护持续加强,我国地理标志数量也将迎来新一轮增长,海外地理标志保护也有望实现一定规模增长。那么关于地理标志申请的一些相关知识,今天小编整理了下分享给大家。
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哪些关联?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是指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而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申请地理标志必须提供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地理标志常见实务:
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想申请某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该商标已经在相关类别上注册了,那还能继续核准注册吗? 不能核准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如果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主体资格证明、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以“舟山带鱼”案件为例。 在“舟山带鱼”商标案中,法院认为: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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